西南医科大学工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范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西南医科大学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广大职工会员的意愿依法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联系职工会员的桥梁、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代表和组织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学校工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及学校工作全局,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团结、组织、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二级工会初审和校工会复核方可入会;从其他单位调入学校的职工需履行转会手续。职工会员应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工会组织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参加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七条 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学校、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和谐之家建设。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二级工会提出,由学校工会宣布其退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应视为其自动退会。
第九条 对不执行学校工会决议、违反本工作规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代会原则上每5年一届。工代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合并召开,代表合一,代表一般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工代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5%。具体产生方式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执行。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25-27名委员组成(与教代会执委会人员相同),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校工会委员会向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经费审查、女工工作、职工申诉评议、文体工作、青年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工会各专门委员会设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由5人组成,由工代会差额选举产生。经审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经审委会议选举产生。经审委向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女职工委员会、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委员会委员及其主任、副主任由二级工会推荐,工代会酝酿,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产生。各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一般按二级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设置,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由本单位(部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院系原则上由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会员人数多的二级工会可增设副主席1人。
第十六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系(室)或行政处(室)设立,受二级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各级组织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向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干部。
(三)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并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应经常向二级工会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二级工会组织要按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协调和指导二级工会工作,处理学校工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校工代会和教代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学校工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
(四)结合学校实际,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中心工作,组织职工开展教学竞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职工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发挥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开展职工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协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患病职工的送温暖和意外伤亡职工的优抚等工作。
(七)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新会员发展工作,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用好工会财产。
第十九条 二级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学校工会和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带领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部门)职工需求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五)维护职工身心健康,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教职工及其家属。
(六)搞好二级工会组织建设。管好、用好工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生病会员进行慰问。
(五)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传达学校工会及二级工会组织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按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5%。学校工会专职干部由学校按职数配备,主席、副主席还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学习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代表空缺时,由所在二级工会按程序补选后报学校工会审批。
(二)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三)二级工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空缺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二级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充分酝酿后,提交二级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工会审批。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原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党委审定。
(五)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经工代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泸州医学院工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