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1-10    浏览次数:

 

西南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西南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和谐校园,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教代会代表与职能部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及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三章 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均可经选举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划分选区,按适当比例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 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6%—10%。代表结构要合理,教师代表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以及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代表和先进模范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一)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

(二)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取消或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单位(部门)的代表团活动;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自行中止。代表资格中止后所缺的代表由所在单位(部门)按规定补选后报教代会执委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意识强。

(三)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校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校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学校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在学校教代会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方面的代表组成,经学校上届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若干名。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两代会。两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教代会与工代会换届同时进行。两代会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应到会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以二级学院(系)、部门为单位或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代表团,由当选代表民主推选代表团团长。团长一般由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或二级工会主席担任。其职责是:会议前征集、汇总代表提案;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认真讨论工作报告和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并将讨论结果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议题,应认真执行和落实。每次教代会要对上次教代会的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大会议程草案和大会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召开大会。

(二)学校工会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大会主席团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资深教职工担任。

学校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其主任、副主任由二级单位推荐,教代会酝酿,教代会执委会审定通过后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制订相应工作条例和制度由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执行。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拟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会后提交学校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督促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保持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三)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落实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处理,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及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处理学校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执委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须建立健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代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部门)应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50人以上的单位(部门)应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如遇重大事项,经二级学院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向学校工会报备。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部门)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部门)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部门)干部。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25%—50%。校教代会代表作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参加本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应完成校教代会执委会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凡与学校或本单位(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按民主程序由二级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少于60%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部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单位(部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单位(部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部门)工作向本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科室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科室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各单位(部门)应当为本单位(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泸州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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