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教代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提案工作,根据《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32号令)、《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川工办发〔2017〕36号)、《西南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西南医大工委〔202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群策群力推进学校内部治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任期内若委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调整,需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提出提案工作方案、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负责提案的整理、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报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协助校领导组织提案集中交办会;
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开展提案工作的调研和培训,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
七、组织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提案征集优秀组织奖评选和表彰;
八、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要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提出方式
一、由1名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2名或2名以上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由1个代表团或几个代表团联团提出提案。
代表团提出的集体提案,须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签名,并注明代表团的附议人数。
提案人、附议人均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八条 提案内容
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基础设施与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内部治理、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收入分配、职工教育培训以及聘任考核奖励等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按《西南医科大学*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格式规范填写电子表格,可同表附页补充。
三、提案须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标题,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应简明扼要,格式为:关于**的意见/建议。
(二)正文,即调研内容和具体措施。正文应写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背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提交方式
提案可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至少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启动提案征集工作。提案的征集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截止,也可根据需要延至教代会召开期间。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对于时效性较强、影响较大的学校热点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提出临时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第四章 提案审理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要求对提案的征集和受理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提案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审核程序
一、提案的初审和分类
学校工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后,会同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提案进行初审,根据提案征集情况和有关内容,提出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初步意见。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予以立案:
1.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或建议;
2.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3.涉及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基建后勤、生活福利、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4.其他重要事项。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暂不立案:
1.近期内无法解决,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调研不充分、措施不具体的一般性意见或建议。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1.内容不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
2.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3.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4.无调研内容和实施建议的问题;
5.要素不全、案由不清、可行性差的问题;
6.纯属个案问题。
代表提出的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办理。
对立案的提案将统一进行编号,同一或相似内容可合并办理。
二、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一)听取提案征集、初审和分类情况报告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定:
1.对立案的,提出提案承办建议单位(部门),上报承办建议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批示;
2.对暂不立案的,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提出转送单位(部门),供参考;
3.对不予立案的,转相关单位(部门)通过其他方式反映或退回提案人。
第五章 提案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
一、对立案的,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召开提案集中交办会进行布置。承办单位(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及时与提案人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需求、征求意见、探讨解决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协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对暂不立案的,承接单位(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提案人沟通,并进行解释说明。
三、对不予立案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向提案人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提案答复
一、对立案的,由承办单位(部门)填写立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办理结果答复单送达提案人,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答复及落实情况做出满意度评价。
二、对暂不立案的,由承接单位(部门)填写暂不立案提案办理结果答复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单送达提案人。
三、对不予立案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填写不予立案提案答复意见表,并送达提案人。
提案审查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对未按期答复的承办单位(部门)将在教代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立案提案的结案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部门)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 对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征集表、办理答复等资料均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原《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试行办法》(1990年11月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