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学校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总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学校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给予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学校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应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学校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学校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讲课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学校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参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学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设个人单项的,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设团体奖项的,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100元;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学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50元/人/天的标准。
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竞赛、比赛类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文旅单位承接。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品,学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
工会会员过生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住院,给予500元/次慰问金或慰问品,每年不超过1000元;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编制内会员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不高于500元的慰问金,学校聘用的编制外会员参照执行。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学校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每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其标准由学校工会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学校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加强群众性安全健康文化建设、开展职工安全健康素养提升活动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学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补助标准由学校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维护职工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扬的优秀工会干部和集体等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由学校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兼职工会干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学校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每年可开展1次评选表扬优秀工会干部和集体的工作,表扬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对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在参照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表扬和评比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学校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由工会经费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对全校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学校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二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南医科大学工会集体福利支出实施细则》(西南医大工委[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